连锁服务联盟企业会员管理体系规章
第一条 目的:
为充分满足消费者需求,进一步规范连锁店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内容:
加盟连锁店须以本办法确立各类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 组织
1 、中关村维修网是加盟企业会员的总部,以推广业务的发展
2 、本部决定“中关村维修网”的商号、商标的使用。
3 、协助加盟的企业会员制定维持发展的运营方式、制度、规约,以管理统辖全体加盟的企业会员。
4、 加盟会员商业机构所有者的企业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并负有诚实经营的义务。
第四条 加盟资格
1、 与已加盟会员,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具体竞争原则由本部认定。
2、 要具备一定限度的经营规模。营业场所面积及售货金额必须符合公司最低标准。
3 、与总部实质上有竞争关系的其他连锁组织不得加入。
4 、加盟者本身及能代替的合适经营者,必须专心经营。
5 、加盟后要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总部合理的经营指导。
6 、对于本规章要全面赞同,并全面参加本部为加盟会员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7 、必须要抱有经营合理化的意愿,且要主动、积极为经营合理化努力。
第五条 加盟条件
具有第四条所列资格者,其加盟店的条件为:
1 、使用公司统一商号、商标,在店面安装规定的招牌和标志。
2 、加盟店应按加盟的不同类型、级别向本部交纳规定的加盟金,此项加盟金不予退还。
3 、要接受本部所规定各种教育培训。
4、 与本部缔结加盟契约,并于契约书上盖章。
第六条 特殊权利:
加盟会员遵守本规章各条款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利外,即赋予如下的特殊权利:
1、 使用公司商号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2 、使用公司商号的商标开展广告宣传活动。
3 、施以内外包装的统一,并利用共同方式管理。
4 、接受本部的经营技术指导,并使用本部的指导要领经营。
5 、接受经选择的统一商品及物品的供给,并使用订定手册。
6 、参加本部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促进销售及其他的共同活动。
7 、参加本部计划的教育训练。
第七条 确保加盟会员的利益:
为增进加盟会员的业绩及确保其利益,由本部提供技术支持和其他关于连锁店管理的计划,各加盟会员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销售促进计划、广告宣传计划等。
第八条 退货的处理:
由本部所供给的商品及物品类,原则上不予退货。以下情况可予以调换:
1 、本部承认的退货期限内的特定品,但退货所需的运费及其他损失,如本部无过失,其费用由加盟会员负担。
2 、本部拟订销售计划指定商品的配额,在本部所承诺的一定期间内不能售出时,此时也适用前面的规定。
第九条 货款支付:
加盟会员从本部进货得货款和加盟会员前项退货商品货款的支付,依每月结算。 如:每月 1日至月底所进的货款,于下月 5日以前回送至本部所指定的银行,或以即期支票寄至本部。
第十条 费用分担:
加盟会员依协议向本部交纳一定的加盟费用外,各加盟会员应依下列基准,逐项分担为连锁事项而开支的费用。
1 、共同广告经费———实费或分担。
2 、共同特卖经费———实费或分担。
3、 各项活动经费———实费或分担。
4 、调查、教育经费———实费或分担。
5 、店铺、广告陈列品的设计及物品的费用———实费。
6、 其他特别指导援助的经费———实费。
第十一条 机密的保守:
加盟店对于本组织的计划、营运、活动等的情况及内容不得泄漏于他人,特别须以下列事项作为重要机密保守,如违反时,其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1 、经销商品及物品类的采购厂商、价格、进货条件。
2 、加盟店的详细经营内容,特别是关于进货、销售、资金的计划、实绩的具体内容。
3 、其他本部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禁止事项:
加盟店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将从本部进货的商品提供给非加盟会员。
2 、加入本组织以外的其他同业连锁店。
3、 毁损本组织的名誉。
4 、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本部所送的文件、情报提供给他人。
第十三条 纠正劝告:
加盟会员如不履行本规章所规定的义务及违反前条所规定的禁止事项,本部可以书面形式对该加盟店纠正劝告。
第十四条 解除加盟契约:
有如下事由可解除加盟契约:
1 、加盟会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前条的纠正劝告。
2 、加盟会员的经营恶化,连续亏损1年以上,经财务部审计判断无法改善经营状态。
3、 加盟会员或加盟会员的经营者申请破产,或受强制执行或执行保全处分或拒绝往来处分。
4、 与加盟会员的经营者有关的加盟店业绩恶化,造成巨大的债务,因而牵连加盟会员的经营遭受较大影响。
5 、对本部的债务履行,虽经劝告,仍不履行。
第十五条 除名:
有下列事由时,本部可将该加盟店除名:
1、 对本规章有重大违反。
2、 显著妨碍本组织的信用。
3 、显著妨碍正常的连锁营运。
第十六条 退会:
加盟店无论何时,均可退出本连锁组织,但解除加盟契约,至少应于 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告本部。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应处理的事项:
1 、遵从本部指示,将店面内外所表示的加盟店名称撤除或消除。
2 、遵从本部指示,将经售商品目录、价格表及其他本部送付的物品、文件送还。
3 、本部指定的商标商品应予回收,其回收价格应服从本部的审定。
4 、对本部或其他加盟会员的债务要立即偿还。
5、 实施上列各项所需一切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6、 由于解除契约,发生具体损害时,应予赔偿。
第十八条 规章的修正:
本规章须经出席加盟会员代表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才能更改。
第十九条 附则:
关于加盟店的营运,本规章或另行规定的各种规定无明确条款约束时,应由本部决定。
注:本规章得最终解释权归中关村维修网 |